一、非法采集血液危險罪立案標準如何確定
(一)沾染獻血者、供血漿者或接受輸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梅毒螺旋菌,亦或是其他可通過血液途徑傳播的病原體的;
(二)致使獻血者、供血漿者或接受輸血者產(chǎn)生嚴重的貧血癥狀、造血功能受損乃至其他器官組織遭受損傷引發(fā)功能異常等身體損害的;
(三)其他可能對他人健康構(gòu)成嚴重威脅的情節(jié)處理方式。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經(jīng)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由什么構(gòu)成
一、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構(gòu)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采集血液時,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3、主體要件,主體為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的部門;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為故意。
二、采集血液事故罪,是指經(jīng)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行為。
三、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經(jīng)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的力量不僅僅在于它的約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導作用。它教育我們?nèi)绾握_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權益,如何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非法采集血液危險罪立案標準如何確定”,我們可以從中得到許多有價值的啟示和教訓。我們應該珍視這些教訓,將它們內(nèi)化為我們的行為準則,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這個法治社會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jié) 危害公共衛(wèi)生罪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采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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