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與非罪的區(qū)分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非法組織賣血罪是行為犯。但《獻血法》第18條又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醫(y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3)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蹦敲?,如何理解兩種法律規(guī)定之間的關系,對于區(qū)分罪與非罪至關重要。
(二)本罪與強迫賣血罪的界限兩罪在主體上都是一般主體,必須是年滿16周歲的人才能構成;主觀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為的性質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客體上都直接侵犯了國家對獻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們又有明顯的不同:
(1)客體不完全相同。非法組織賣血罪沒有侵犯賣血者的人身權利,而強迫賣血罪則侵犯了賣血者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組織賣血罪中的被組織者是自愿賣血的,而強迫賣血罪中的賣血者則是被迫的;本罪表現(xiàn)為組織行為,而后者表現(xiàn)為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的行為。
(三)與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的界限兩罪都是血液方面的危害公共衛(wèi)生罪,主觀上都出于故意,客觀方面也表現(xiàn)出一定的相似之處,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客體也基本相同,但二者是有明顯區(qū)別的:
(1)犯罪對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對象只能是血液,不包括血液制品;后者的對象不僅包括血液,還包括血液制品。
(2)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xiàn)為將血液作為商品加以出賣而破壞無償獻血制度,后罪表現(xiàn)為沒有采供血液資格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資格而非法進行采供或制作、供應而破壞采供血以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3)本罪是行為犯,后者是危險犯,必須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才能構成犯罪。
(4)本罪的主體在理論上屬于組織犯,后者的主體在理論上屬于實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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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罪在實踐中怎么認定?非法組織賣血罪與強迫賣血罪區(qū)別黑龍江在線咨詢 2022-04-26非法組織賣血罪在實踐中怎么認定?本罪與強迫賣血罪的界限兩罪在主體上都是一般主體,必須是年滿16周歲的人才能構成;主觀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為的性質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客體上都直接侵犯了國家對獻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們又有明顯的不同:(1)客體不完全相同。非法組織賣血罪沒有侵犯賣血者的人身權利,而強迫賣血罪則侵犯了賣血者的人身權利。(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組織賣血罪中的被組織者是自愿賣血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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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血罪與非法組織賣血罪西藏在線咨詢 2022-08-20兩罪在使人賣血上完全相同,也往往具有謀利的非法目的,犯罪對象都可以是不特定的他人,但它們的區(qū)別是明顯的。 (1)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強迫行為,即以暴力、威脅方法迫使他人賣血的行為;而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客觀行為是組織行為,被組織者是自愿賣血而不是被迫賣血。 (2)本罪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對象則原則上為多人,通常是3人以上,但如果組織行為是出于概括的故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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