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減刑條件、限度與幅度:
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
前提條件:只能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減刑。
(1)對于死緩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雖然實質上減輕了刑罰,但不是刑法第78條規(guī)定的減刑。刑法第50條規(guī)定:“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p>
(2)附加刑的減輕也不是刑法第78條規(guī)定的減刑。例如,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這種附加刑的減輕,與刑法第78條規(guī)定的減刑在適用對象、適用條件、適用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區(qū)別。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78條的規(guī)定,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短其緩刑考驗期限。對于緩刑考驗期限的縮短,雖然不是刑法第78條規(guī)定的減刑,但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前提是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于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2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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