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zhì)時,要注意區(qū)分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與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界限,關鍵在于兩點:一是犯罪對象不同,一為假藥,一為劣藥;二是犯罪形態(tài)不同,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
2、總之,根據(jù)上文的描述,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切不可因為一時貪圖便宜而去銷售生產(chǎn)劣藥,如果因銷售生產(chǎn)劣藥而產(chǎn)生了法律后果,如果造成的危害結(jié)果輕微,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造成了嚴重后果,行為人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本罪與它罪的區(qū)分是什么
1、本罪與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犯罪對象存在從屬關系,因而易于混淆。但兩罪在犯罪客體、犯罪對象以及認定標準上存在著明顯的差別。生產(chǎn)、銷售劣藥,如果對人體健康未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但如其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應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如果生產(chǎn)、銷售劣藥,既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銷售金額又在5萬元以上,對此情況,應按照原則處理,即依照處刑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二者除犯罪主體不同外,在客觀方面也有所不同。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在客觀上有生產(chǎn)、銷售行為;而詐騙罪的行為人利用欺騙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藥品效能的物品當作藥品詐騙錢財,甚至不考慮其外觀和包裝。
3、本罪與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qū)別在于:第一,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犯罪對象是劣藥;后者犯罪對象是假藥。第二,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認定標準不同。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狀態(tài)就能成立;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則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能成立。
對于生產(chǎn)和銷售劣藥的行為,一方面是侵害了國家對于藥品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也侵害了使用者的相關合法權(quán)益,特別是對于劣藥的使用后還可能對人體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的,所以是需要根據(jù)實際的后果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
二、犯罪的認定是怎么樣的?
劃清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與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對于同時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根據(jù)《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guī)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2)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與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的區(qū)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tài)不同: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gòu)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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