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就建設工程造價、建設工程工期及停窩工損失、建設工程質(zhì)量等事實的專門性問題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以書面方式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需要鑒定的事項及需要通過鑒定意見證明的事實。當事人逾期提出鑒定申請,申請鑒定的事項對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有重大影響的,可予準許,但應當依法予以訓誡、罰款。經(jīng)人民法院釋明,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明確表示放棄鑒定申請后又提出鑒定申請的,或者當事人在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提出鑒定申請的,不予準許。
對于明顯不屬于專門性事實問題的,依法不應委托鑒定。擬鑒定事項所涉鑒定技術和方法沒有科學可靠性的,也不應委托鑒定。委托鑒定的,應根據(jù)鑒定事項的難易程度、鑒定材料準備情況等,合理確定鑒定期限;鑒定機構、鑒定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鑒定期限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延長。
律師補充:
嚴格審查擬鑒定事項是否屬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鑒定:
(1)通過生活常識、經(jīng)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
(2)與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的問題;
(3)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
(4)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
(5)通過法庭調(diào)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
(6)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
(7)法律適用問題;
(8)測謊;
(9)其他不適宜委托鑒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7.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選擇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協(xié)商選擇的鑒定機構是否具備鑒定資質(zhì)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等規(guī)定。發(fā)現(xiàn)雙方當事人的選擇有可能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應當終止協(xié)商選擇程序,采用隨機方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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