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移送案件訴訟費移交有哪些規(guī)定
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案件證據移送時,同時移送這類訴訟費用。對移送案件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有明確的規(guī)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保窃趯徟袑嵺`中,許多法院沒有嚴格按照《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在移送管轄時不規(guī)范,只移送案件材料,不及時移交訴訟費用,或者個別法院將訴訟費退還當事人。接受法院因沒有訴訟費用,只能長期積壓在立案庭無法立案。處理該問題各地做法不盡相同:有的接受法院在與移送法院聯(lián)系后,仍不能收到訴訟費用時,將案件退回給原受理法院;有的接受法院要求原告重新交納訴訟費用,如果原告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用,則將該案件按自動撤訴處理。由于法院之間移交存在的問題,使案件不能長期審結,不僅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也有損法院的形象。本文主要對上面兩種做法進行分析討論:
1、移送管轄的案件原告沒有重新交納訴訟費用義務,法院按撤訴處理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只有在當事人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逾期仍不交納訴訟費用,法院才能對案件做按自動撤訴處理。本案是移送管轄案件,是已經在原受理法院依法立案的案件,當事人已經按規(guī)定交納了相關的訴訟費用,或辦理了緩交、減免訴訟費手續(xù)。移送管轄實質上只是管轄的法院做了變更,不需要當事人再次立案,不屬于新接受的案件,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處理。因此,受移法院如果仍然按照新收案件立案規(guī)定處理,通知原告交納訴訟費用明顯不妥,將移送管轄的案件按自動撤訴處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2、移送管轄的案件應連同訴訟費用一并移交是移送法院應負義務。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原受理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原受理法院在被移送案件尚未審結的情況下,將當事人依法已交納的訴訟費用退還該當事人缺乏依據,接受案件的法院不宜再要求當事人到受移案件的法院重新交納訴訟。在本案中,原受理法院不將訴訟費用移交給接收法院,其做法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原受理法院移交材料不齊全或者拒絕移交訴訟費用,可視為案件未移送完整,接收法院可以對移送案件不予接受,應將案件退回原受理法院。
-
移送管轄案件是否收訴訟費?
301人看過
-
移送管轄刑事訴訟法有哪些規(guī)定
225人看過
-
移送管轄的案件需要交訴訟費嗎,移送管轄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292人看過
-
移送管轄訴訟費未移交合法嗎?
235人看過
-
什么是移送管轄移送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112人看過
-
離婚案件案件移送管轄有哪些?
258人看過
-
管轄權移送案件但是沒有移送訴訟費怎么辦澳門在線咨詢 2022-10-17我認為,既然是法院進行管轄權移送,那么訴訟費移送也是法院進行移送。不應該是把錢退給當事人,再由當事人交到移送的法院吧。我是這樣認為的,沒看到法律對此的明確規(guī)定。你可以咨詢下受理案件的法院。
-
什么是移送管轄,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有哪些浙江在線咨詢 2022-03-13移送管轄: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發(fā)現(xiàn)自己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
-
移送起訴的案件管轄權移送合理嗎貴州在線咨詢 2022-03-19不合理,如果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法院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而不是讓你們重新起訴,法條依據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
管轄案件移送時間有沒有規(guī)定?貴州在線咨詢 2023-12-07管轄案件移送時間根本就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某種程度上基本上都是由兩地的法官自由裁量的,民事訴訟法當中只是規(guī)定了案件移送的條件和程序。移送管轄的條件是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是對該案沒有管轄權,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向有管轄權。
-
離婚案件移送管轄有哪些情形?遼寧在線咨詢 2021-10-2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轉移的人民法院認為,被轉移的案件根據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管轄,不得自行轉移。”據此規(guī)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如果還沒有受理的案件,如果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就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通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