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非法拘禁這一犯罪行為的最高刑罰為十五年有期徒刑。若有人通過非法拘禁等手段剝奪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那么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等懲罰。對于有實施暴力行為如毆打和侮辱等情形的,將被加重處罰。如果造成受害者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將會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決;而若導致其死亡的,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嚴厲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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