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指合法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共同寢食、相互輔助和進行性生活。共同生活的一個固有要素是共同居住,即同吃、同寢、同作和同住所,是一種男女的相互托付,其中人身特權是主要內容,而性特權尤為突出。這一特殊的人身方面的義務,實際意味著配偶間正常性自由和配偶以外不正當性生活的無自由或禁止。
夫妻離婚后居住權怎么規(guī)定
夫妻離婚后居住權的時間,要看居住權合同的約定,設立居住權要簽訂居住權合同,確定居住權期限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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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離婚訴訟的完整流程: 1、有二審: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2、...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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