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刑法定原則
綜述
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礎傳統(tǒng)上認為是自然法理論、三權分立學說及心理強制說,但現在通說認為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思想,或者說是民主與自由。民主主義要求刑法法律主義,即刑罰必須由法律事先規(guī)定,不可濫刑。尊重人權意味刑法要保障人權,不致阻礙國民的自由行動,就必須使國民能夠預測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后果,必須事先明確規(guī)定犯罪與刑罰。罪刑法定主義是現代社會保障人權的要求和體現。刑法的機能,站在國家的角度要打擊犯罪,保護公眾;站在公眾的角度要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罪刑法定主義,一方面,法律規(guī)定為犯罪的,必須要依照法律定罪處罰,體現了國家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對于法律沒有規(guī)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這體現了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對人權的保障。所以說,罪刑法定主義是刑法機能的有機結合,它最終的落腳點是要保障人權。
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是一種分權學說,是近代西方最重要的政治理論之一。三權分立的最早指出,可以追溯到英國哲學家洛克。為了防止封建貴族實行專制統(tǒng)治,洛克提出了分權原則。洛克主張把國家的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在洛克看來,這三種權力不是平列的,立法權高于其它權利,處于支配地位。洛克認為,三種權力必須由不同的機關行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中。法國著名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洛克的影響下,以英國君主立憲政體為根據,提出了較為完整的分權學說。他把政權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認為這三種權力應當由三個不同的機關來行使,并且互相制約。他指出: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執(zhí)行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有鑒于此,孟德斯鳩提出以權制權的制衡原理。
心理強制說
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費爾巴哈是心理強制說的首倡者。他認為,所有違法的行為的根源都在于趨向犯罪行為的精神動向、動機形成源,它驅使人們違背法律。因此,國家制止犯罪的第一道防線便應該是道德教育。然而,教育遠非萬能,總會有人不服教育而產生違法的精神動向,這就決定了國家還必須建立以消除違法精神動向為目的的第二道防線,即求助于心理強制。那么,怎樣才能實現心理強制呢?他認為,刑罰與違法的精神動向相聯系必須借助于一定的中介,這就是市民對痛苦與犯罪不可分的確信。而建立痛苦與犯罪不可分的確信的唯一途徑就是用法律進行威嚇。這樣試圖犯罪的人不管它具有何種犯罪動向,都面臨著刑罰的威嚇,就會因該種威嚇而不敢實施任何犯罪,從而達到國家預防犯罪發(fā)生的目的。由此,費爾巴哈主張罪刑法定,可以說,罪刑法定是費爾巴哈心理強制說的必然結果。
二、刑法中罪刑法定的體現
刑法總則中的體現
1、犯罪的法定化
犯罪的法定化是刑罰的法定化的基本前提,因此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根本要求之一。中國刑法中的犯罪的法定化,主要是通過以下三個層次的內容體現出來的:一是明確規(guī)定了犯罪的概念。
2、刑罰的法定化
只做到犯罪的法定化,沒有刑罰的法定化,仍然不可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刑罰的法定化也是罪刑法定的重要內容之一。
刑法分則中的體現
在分則罪名的規(guī)定方面,修訂后的刑法已相當詳備。條文由1979年的103條增加到350條,從而較好地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修訂后的刑法一方面將1979年刑法及其后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單行刑法、附屬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經過必要的整理和編纂后納入其中。另一方面,還根據社會現實的需要增設了大量罪名,例如在經濟犯罪方面,修訂后的刑法規(guī)定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洗錢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在侵犯公民人民權利、民主權利罪方面,修訂后的刑法增設了強制猥褻罪、民族歧視罪等。新刑法分則第七章還專章規(guī)定了危害國防利益罪,增設了20個罪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章、新設的貪污賄賂罪章和瀆職罪章中,修訂后的刑法也增設了不少罪名。這些新增罪名,不僅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則規(guī)范詳備的要求,而且本身也加強了罪刑法定原則在刑事司法實務中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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