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案7日內偵結并移送檢察院起訴。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1.醉駕案7日內偵結并移送檢察院起訴對涉嫌酒駕者扣車扣駕證
《意見》明確,發(fā)現(xiàn)當事人涉嫌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需要作為證據(jù)的,可以依法扣押。交通民警對當事人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并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經(jīng)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2.嚴格辦案時限要求
《意見》明確,要建立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快偵快辦工作制度,加強內部辦案協(xié)作,嚴格辦案時限要求。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查獲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內偵查終結案件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況特殊的,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時限。
經(jīng)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3.移送前吊銷嫌疑人駕駛證
《意見》明確,案件偵查終結后,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意見》還明確,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時,必須配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約束帶、警繩、攝像機、照相機、執(zhí)法記錄儀、反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執(zhí)勤車輛還應配備滅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裝備,根據(jù)需要可以配備簡易破拆工具、攔車破胎器、測速儀等裝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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