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于子女撫養(yǎng)的規(guī)定有:
1.對于兩周歲以上的孩子,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可以優(yōu)先獲得撫養(yǎng)權;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時候,無其他子女的一方可以優(yōu)先獲得撫養(yǎng)權。
《最高法院關于遲延履行利息的規(guī)定》相關法律規(guī)定:
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zhí)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zhí)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zhí)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zhí)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zhí)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zhí)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zhí)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yǎng),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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