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為泄憤報復,還是為嫁禍他人,或出于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于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電力設備的范圍,根據(j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fā)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fā)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fā)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lián)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wǎng)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wǎng)運行控制設施。
上述電力設備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具體是指處于運行、應急等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節(jié)或電力不足等原因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已經交付使用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備。不包括尚未安裝完畢,或者已經安裝完畢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電力設備。(《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如果沒有使用,如正在制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檢修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對其進行破壞,不構成本罪。已構成犯罪,應根據(jù)破壞的方法、所涉的對象等以他罪論處。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犯罪對象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這里的行為即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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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的四個要素是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和犯罪客觀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才可認定行為構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為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原因而對犯罪認定予以否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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