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于商標專利行政復議的案件具體如下:
1、當事人不服罰款、責令限期改正、禁止商品銷售、收繳商標標識、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沒收主要侵權工具等行政處罰的;
2、對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關于商標專利行政復議的其他案件。
我國關于專利行政復議的案件有哪些
1、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銷毀商品、禁止廣告宣傳、禁止商品銷售;收繳商標標識、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xiàn)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采取的封存商標標識和責令封存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責令賠償決定不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jīng)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jīng)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經(jīng)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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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標局的行政復議貴州在線咨詢 2023-07-22一、商標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執(zhí)法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根據(jù)法定程序對商標執(zhí)法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的活動。 二、商標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征: 1、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和爭議為前提。 2、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申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被申請人。 3、以作出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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