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懸賞廣告是要約還是單獨行為
“懸賞廣告法律性質的爭論,嚴格言之,是一個法律學方法論上的問題”。
綜觀“契約說”和“單獨行為說”,本著維護交易安全、維護當事人利益及實現(xiàn)社會公正的目的,則應采“單獨行為說”當屬無疑。詳情請看下文。
二、什么是懸賞廣告
“懸賞廣告者乃是以廣告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付報酬,而廣告聲明人對于完成此行為之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學界通常認為懸賞廣告有兩重含義:
1.廣告聲明人做出了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
2.不特定人或特定人按此意思表示做出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jù)第二重含義,我們可以將懸賞廣告分為兩大類:
第一,對世性懸賞廣告:即廣告人對不特定人做出了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其典型特征是:廣告的相對方是不特定的或不確定的,而相對方也無法定或約定義務去完成該行為。人們之所以想去完成該行為,是為了獲得該懸賞或者是為了實現(xiàn)自我價值。如“賞10萬美金給首先游過英吉利海峽者”。不特定人看到此廣告后就可能有人為此做準備,而不論其目的如何。在此懸賞廣告中,其相對方是不確定的。
第二,對人性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某個特定人做出了懸賞廣告,盡管這個人可能并不會被廣告人所知悉,但他或他們卻是確定的。其典型特征是:廣告相對方是特定的或確定的,此時相對方有法定義務去完成該行為。生活中最典型的例子莫過于遺失物懸賞廣告,如:“有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撿到一個黑色皮夾者,內有銀行信用卡1張、本人身份證及工作證,酬金500元”。為什么相對方有義務去完成該行為呢?因為根據(jù)“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這一古老的原則,只要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就應該受其約束。我國《民法典》第314條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依一般法理,此條款為“應為模式”,且屬義務性規(guī)則中的命令性規(guī)則,即要求人們必須或應當做出某種行為,因此相對方有義務去完成該行為。另一方面,因為不可能每個人都同時占有遺失物,占有遺失物的人只可能是某個個體或某幾個人的共同體,因此能交還失主遺失物的只有一個,也就是說其相對方是確定的。
三、懸賞廣告的性質
關于懸賞廣告的性質,學界歷來就有爭議,大致主要有“契約說”和“單獨行為說”兩種理論。
“契約說”又稱之為要約說,它認為懸賞廣告人對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意思表示為要約,相對人依此指定行為之完成為承諾,因此成立契約。相對人于此契約成立時,有報酬請求權。持此觀點者為臺灣學者胡*清、鄭*波以及大陸學者江-平等。
“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因廣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負擔債務,在相對方則無須承諾,僅以一定行為之完成為停止條件。換言之,懸賞廣告人為意思表示并非要求相對方之承諾,其效力之發(fā)生僅以一定行為之完成。臺灣學者史*寬、王*鑒、梅*協(xié)等持此觀點。究竟是哪一種學說更能從“實質”意義上去解決現(xiàn)實生活中的問題呢?筆者不揣淺陋,試作如下分析。
若依“契約說”,按一般法理,訂立契約雙方之間必須有合意,即雙方之間必須有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沒有看到此懸賞廣告之人完成了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是否有權獲得報酬呢?“契約說”無法解釋這個問題,因為未看到此廣告之人與廣告人之間沒有合意。又依“契約說”之一般法理,締約雙方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那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成了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他是否有報酬請求權呢?“契約說”同樣無法解釋這個問題。而依“單獨行為說”,則能從根本上很好地回答上述問題?!皢为毿袨檎f”僅要求相對方做出一定的行為,而此行為的做出可以是在相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的,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的。事實上,“單獨行為說”還有以下優(yōu)點:
第一,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
任何民事法律行為,其最終要旨即為了維護交易安全,防止發(fā)生風險。依“單獨行為說”,懸賞廣告效力之發(fā)生依一定行為之完成,無須其它要素?!捌潢P系明確,合于社會通念,對于交易安全實有助益”。
第二,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公平正義乃法的最基本價值,而保護弱者利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亦為當今世界各國法律所追求的價值趨向。若依“單獨行為說”,可以使不知有廣告之存在而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完成一定行為而享有報酬請求權,從而廣告人的目的可以更快地予以實現(xiàn)。反之,若依“契約說”,行為人完成一定行為于廣告知曉之前,因為不知有契約的存在而無法承諾,此時廣告人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再者,若相對人行為能力欠缺,不具有締約能力,更無法發(fā)生債之關系,此時廣告人的目的亦無法實現(xiàn);更有特殊情況,某些懸賞廣告的應征對象本身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幼兒繪畫大賽)。也許有學者提出此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jiān)護人代為承諾,然而“一定行為的完成”與“承諾”的主體畢竟不同,筆者以為不能依此方法為之。
第三,有利于吸收立法經驗。
依一般法理,法律繼承是新事物對舊事物的揚棄,它實際上是“一種批判,即有選擇的繼承,即在否定舊法固有階級本質和整體效力的前提下,經過反思、選擇、改造,吸收舊法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賦予它新的階級內容和社會功能,使它成為新法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如《大清民律草案》第879條所稱之立法理由便在繼承之列。
第四,有利于吸收國外經驗。
眾所周知,我國的立法體系采納大陸法體系,德國民法典乃大陸法系國家的重要模本。事實上,該法典將懸賞廣告單列一節(jié),并與居間、互易、買賣、無因管理等債的關系并列,“從體系上免去了因被列于契約之內,而將懸賞廣告作為契約看待之滋擾?!痹摲ǖ涞?57條規(guī)定:“以公告方式對實施一定行為,特別是對促成一定結果的行為懸賞的人,有義務向實施此行為的人給付報酬,即使此人系未顧及此懸賞廣告而行為的,也不例外?!庇纱丝梢?,德國民法典將懸賞廣告性質認定為“單獨行為”當屬無疑。
第五,司法實踐中承認單獨行為說。
假使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某人根本不知有懸賞通緝令的存在而予以舉報協(xié)助破案,那么他們對懸賞金是否有請求權呢?司法事務給予此一個明確的答復:只要行為人完成此舉報行為,則懸賞金請求權則盡歸行為人行使而不問行為人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問行為人是否知道此懸賞廣告的存在??梢?,司法實踐中是承認單獨行為說的,或者說是自覺或不自覺地應用單獨行為說的。
四、懸賞廣告的成立要件
任何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均須具備一定之構成要件,懸賞廣告之成立亦不例外。其成立要件分述如下:
第一,須有主體即廣告人之存在。
廣告人是做出懸賞廣告意思表示的行為人,并不限于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民事主體。廣告人為廣告意思表示須有行為能力,因為此意思表示乃是對相對人負債務的原因。若廣告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其因廣告所生之債務該如何承擔?目前法學界尚無定論:有傾向于其繼承人繼承或其法定代理人承擔者,有傾向于所生之債消滅者。從保護交易安全和保護當事人的角度,筆者傾向于前者,即應由其繼承人繼受或其法定代理人承擔。
第二,須為一定行為,即須依廣告方法對于特定人為意思表示。
“依廣告方法為意思表示,只須以不特定人可能了知之方法為之??。蛹喗z杉?,此“廣告方法”不一定非為報刊或電視廣播,只要能使不特定人知曉,則以廣告攔張貼、街頭叫喊等方式亦無不可。?共惶囟ǘ嗍?人,并不必為一般人?梗?只要是不特定多數(shù)即可。即使在資格上、地域上、行業(yè)上等方面有所限制,但這并不影響懸賞廣告報酬請求權之發(fā)生。
第三,須一定行為予以完成。
一定行為之完成乃是懸賞廣告成立的實質要件。它是廣告人負有債務,行為人行使報酬請求權的條件。怎樣才算是“一定行為之完成”呢?這要以懸賞廣告具體內容進行解釋。
第四,須廣告人表示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付報酬,而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當然有報酬請求權。
懸賞廣告者“無賞”便不能構成。懸賞廣告人因自己的廣告行為而受到債務的約束。當行為人完成一定行為之時,債務便發(fā)生了效力,此時懸賞廣告人有給付報酬的義務,而完成一定行為之人則有報酬請求權。至于報酬的種類、數(shù)額等須在廣告中明確載明,如無載明,則應依誠信原則和利益衡量規(guī)則裁斷之,充分發(fā)揮法官合理造法之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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