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取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刑事訴訟法律師會見有哪些規(guī)定?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的“第一次訊問后”提前至“第一次訊問之日起”,并且新刑訴還刪除了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guī)定。
2、會見手續(xù)。新刑訴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見的規(guī)定。
3、會見程序。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的規(guī)定,取消了現行刑訴法偵查階段的會見偵查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guī)定。對一般案件,律師會見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須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這一規(guī)定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實踐中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必須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而且“四十八小時”一旦成為常態(tài),會直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見效果。
4、會見范圍。與律師法不同的是,新刑訴雖然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偵查階段的會見應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的限制。因此,實際上,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比較,律師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須經偵查機關批準的范圍擴大了。即律師會見權比現行法律規(guī)定明顯減小。
5、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面不被監(jiān)聽。
新刑訴在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面上的規(guī)定全面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但是又與律師法有明顯的區(qū)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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