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刑事和解,乃指刑事訴訟過程中,各方當事人以洽談、斡旋等多種方式協(xié)商,以求解決刑事糾紛之程序。
據(jù)中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此種刑事事務的和解機制可在偵查環(huán)節(jié)、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予以實施展開。
在偵查環(huán)節(jié)上,爭議雙方均有權向案件承辦單位提出和解訴請,隨即由檢察院與法院針對和解申請進行相應受理及審核。
若相關案件滿足刑事和解之條件要求,辦理此事的機關機構將會依法組織沖突雙方簽署《刑事和解協(xié)議書》,以此作為被告方獲得免于刑事責罰或從輕發(fā)落處理判斷的重要考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nèi)曾經(jīng)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
二、刑事和解諒解書要怎么寫
刑事案件諒解書應該這樣寫:
1、當事人雙方的個人信息。例如:姓名、性別、住址;
2、刑事案件諒解書只需要寫明案件事由,賠償已達成協(xié)議,被害人已經(jīng)諒解被告人即可。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zhì)的書面文件。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zhì)證環(huán)節(jié)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從輕的效力。
刑事諒解書的作用為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諒解書本身并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但如果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的,可以參照本諒解書格式。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xié)議,并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jīng)諒解,同時受害人請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缎淌略V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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