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訴訟離婚法院管轄規(guī)定是:1、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選擇受理訴訟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4、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yǎng)或者被監(jiān)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5、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6、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7、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怎樣的
1.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對確認發(fā)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地域管轄規(guī)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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