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guī)定海關關押多久時間?
海關部門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fā)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拘留后,除按規(guī)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具體情況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3、逮捕后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
4、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對于在偵查期間,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6、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每次公安機關將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審查起訴期限均可延長半個月;
7、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后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法院批準再延長1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內)。
司法審理程序是非常嚴謹的,對于關押的期限是非常明確的,必須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該司法審理程序,對于關押的期限是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處理的,對于犯罪事實輕微的,可以在拘留幾天后就可以直接釋放,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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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適用面最廣的刑罰方法。 對于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減刑數額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減刑七年六個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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