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原則是什么
《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guī)定》第三條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原則是權責匹配、權責對等、權責統(tǒng)一的原則,我國法律規(guī)定,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權責統(tǒng)一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tǒng)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地方財政部門根據地方政府授權,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二、國有金融資本包括哪些
國有金融資本包括: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
2、主權財富管理(投資)機構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
3、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如證券期貨外匯交易場所、金融交易清算結算及征信類機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金融資產登記托管等金融基礎設施企業(yè)形成的國有金融資本等;
4、金融或非金融國有企業(yè)投資其他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
可見,我國《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了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原則,因此我們在作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時,需遵守相關原則,以免行為歸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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