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搶奪信用卡并使用的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對于盜竊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刑法》第196條明文規(guī)定按盜竊罪定罪處罰,那么實踐中對于搶劫、詐騙、搶奪他人的信用卡后予以使用的行為,如何處理呢?
有觀點認為,從《刑法》第196條第3款之規(guī)定考察,該條款只規(guī)定盜竊并使用信用卡的,按盜竊罪定罪處罰,而沒有規(guī)定搶奪、詐騙、搶劫信用卡后而使用的按搶奪罪、詐騙罪、搶劫罪定罪處罰,其意圖就是將盜竊并使用信用卡這種行為排出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范圍之外,而搶奪、詐騙、搶劫信用卡而使用的則仍然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而且詐騙罪、搶奪罪同信用卡詐騙罪一樣也是數(shù)額犯,要求數(shù)額較大,因此,對搶奪、詐騙信用卡而使用的,按照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詐騙罪處理的符合立法意圖的。如果是搶劫信用卡,情況就有所不同。因為搶劫罪不是數(shù)額犯,搶劫信用卡的行為本身即可構成搶劫罪,而且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那么在搶劫信用卡之后又加以冒用的,則屬于搶劫罪與本罪的牽連犯,應當擇一重罪論處才能做到罰當其罪。
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刑法明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并非排除了對搶奪、詐騙、搶劫信用卡并使用的以侵犯財產罪論處。搶奪、詐騙、搶劫信用卡并使用,與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原理一樣,都是在獲取信用卡后隱瞞自己非持卡人的真實情況騙取卡上存款余額和信用數(shù)額,應以搶奪、詐騙、搶劫罪處理,其數(shù)額計算方法與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計算方法相同。
一、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法定行為有哪些?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xiàn)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jù)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不能繼續(xù)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并將其交回發(fā)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謂涂改卡是指被涂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jù)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guī)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chuàng)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fā)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
所謂惡意透支,根據(jù)《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qū)別在于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差異。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有先用后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采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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