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批準逮捕由誰決定的
審查批準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準權,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zhí)行。在復議、復核期間,對于已經(jīng)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很多犯罪嫌疑人雖然被公安機關逮捕了,但實際上偵查獲得的證據(jù)并不能通過法院或者是檢察院的審查,故此逮捕后依舊需要繼續(xù)進行偵查。若是在偵查之后,并不能收集到足夠通過刑事案件的司法機關的審核的,那么就需要將逮捕的犯罪分子釋放了。
二、我國刑拘和逮捕有什么區(qū)別
我國刑拘和逮捕的區(qū)別是:
1.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決定機關不相同,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一般是公安部門和人民檢察院;逮捕的決定機關主要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2.兩者關押的時間期限不相同,刑事拘留最長只能關押三十七天;而逮捕之后的關押時間最長可以達到三個月。
3.兩者的適用條件有所不同,刑事拘留的主要條件是:所要拘留的對象是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必須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的;而逮捕的主要條件是:必須要有確鑿的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具體的犯罪事實;人民法院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能夠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的刑罰;如果是要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其目前所居住地等等的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可能會發(fā)生的社會危險性,而有必要的進行逮捕的。
三、逮捕是在看守所嗎
逮捕是在看守所的。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申請通過后,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逮捕后應將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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