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罪犯罪既遂是什么標準
1、關于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tǒng)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tǒng)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并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qū)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qū)別。
2、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二、盜竊罪開庭家屬要去嗎
盜竊罪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后,到達法院開庭審理了,則:
1、如果犯罪嫌疑人屬于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在訊問、審判時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
2、如果犯罪嫌疑人屬于成年人,司法機關只在拘留、逮捕時通知家屬,其它時間并無規(guī)定通知家屬,但一般開庭會讓家屬去。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因為盜竊罪是侵犯財產罪的一種,主要的量刑還是考慮的盜竊金額的多少,那么金額在多少會從重處罰呢。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五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條 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執(zhí)行期滿,應當由執(zhí)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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