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申請撤銷可撤銷婚姻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在脅迫結束之日起一年內去法院申請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
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
有權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哪些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
有權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n(一)重婚;\n(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n(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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