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擔保合同失效時責任如何劃分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具體區(qū)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擔保合同包含哪些關鍵內容
擔保合同的內容根據擔保的具體方式有所不同:
1.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3.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述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三、擔保合同屬于什么性質
1.從屬性。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
2.補充性。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yōu)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2)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并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3.相對獨立性。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盡管屬于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fā)生或者存在。
-
如何劃分雇傭合同責任承擔
183人看過
-
當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應該如何負責?
410人看過
-
共同擔保責任有哪些?如何劃分
451人看過
-
擔保合同失效應如何處理責任問題
248人看過
-
既有人的擔保又有物的擔保時責任如何劃分
366人看過
-
如何劃分聯名擔保人的責任
146人看過
-
兩人共同擔保如何劃分責任寧夏在線咨詢 2022-10-19共同承擔責任。擔保人的責任: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
-
擔保合同自身無效,而主合同有效時,擔保人如何承擔責任臺灣在線咨詢 2022-11-25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
雇傭合同的責任承擔如何劃分寧夏在線咨詢 2024-09-04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該如何劃分陜西在線咨詢 2024-08-28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 (一)返還財產。即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余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二)折價補償。在合同被確認元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按當時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
-
抵押物擔保人的責任劃分如何劃分海南在線咨詢 2023-09-21有抵押物的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一、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執(zhí)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撤消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