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guī)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xiàn)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xiàn)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zhí)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武器裝備管理規(guī)定,會造成嚴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預見又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嚴重后果。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怎么判刑
《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條【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guī)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武器裝備在戰(zhàn)爭年代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存在擅自變更武器裝備用途的這種行為,肯定會對國家安全造成非常嚴重的威脅,因此一旦發(fā)現(xiàn)這種情況就必須要按照刑法來對此進行懲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條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guī)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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