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仲裁前證據保全。
新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guī)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與我國仲裁法第46條比較,本次修改對仲裁前保全證據的管轄法院在證據所在地法院的基礎上增加了被申請人住所地。
2、關于仲裁前財產保全。
新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對仲裁前財產保全作出規(guī)定,明確了提起的條件、管轄法院,尤其強調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一是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申請權,二是為承擔責任提供物質基礎,從而全面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關于惡意仲裁。
新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惡意仲裁嚴重侵害了仲裁公信力,浪費了仲裁資源,侵害了國家、集體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激化了社會矛盾,破壞了社會的安定。新民事訴訟法對惡意仲裁規(guī)定了具體的法律責任和制裁措施。
4、關于仲裁主管。
新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2項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新中國成立以來,仲裁立法大致經歷了只裁不審、兩裁兩審、又裁又審及新仲裁法的或裁或審幾個階段。新民事訴訟法進一步明確了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只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5、關于裁定的適用范圍。
新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9項規(guī)定,裁定適用于“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審理和執(zhí)行民事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和執(zhí)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程序方面的有關事項所作出的權威性判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是程序問題,所以納入裁定的適用范圍。
6、關于不予執(zhí)行。
新民事訴訟法第237條修改了兩項內容,“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zhí)行。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如果出現偽造證據、隱瞞證據的情況,裁決本身就有可能錯誤,所以應當裁定不予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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