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如果不逮捕后續(xù)的處理方式是,如果認為確實需要進行逮捕的話,可以再次的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不批準逮捕的應當接到通知之后立即的釋放被拘留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一、刑事案件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①有犯罪事實存在。
②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guī)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機關對于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并說明理由。
二、刑罰和行政處罰區(qū)別
1、嚴厲程度不同。
刑罰是最嚴厲的強制方法,其嚴厲性表現(xiàn)在:刑罰不僅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人身自由、政治權利,還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而行政處罰只能剝奪人的一部分財產權利,即使適用行政拘留,也只能短暫地剝奪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這與剝奪犯罪分子自由的刑罰如有期徒刑的性質不同,法律后果亦不一樣,并且行政處罰不能剝奪人的政治自由,更不可能剝奪人的生命。
2、適用對象不同。
刑罰是對特定對象適用的強制方法,它只能對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適用,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罰適用的對象。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
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適用,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組織、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他人適用刑罰。人民法院在適用刑罰時,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的干涉。行政處罰則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我們國家的刑事拘留和逮捕它是兩種不同階段的措施,不能夠混為一談,在拘留之后如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認為確實存在著需要逮捕的緊急措施的話,必須要在三天之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只有在經過同意之后才能夠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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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格的一種,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嫌疑犯、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不僅剝奪了嫌疑犯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時間也很長,一般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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