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況有哪些
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guī)定》的規(guī)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二、犯罪嫌疑人最長能被羈押多長時間
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拘留最長37天;
逮捕后的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相同:
偵查階段最長7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1個半月。
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每次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每次1個半月。
一審(法院)6個月。
檢察院申請延期審理,兩次,每次1個月。
二審(法院)4個月(其中二審開庭的,檢察院閱卷時間一個月不計入審理期限)。
死刑復核(法院),無限期。
綜合以上,一個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復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長可能被羈押的期限為28個月加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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