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有沒有精神故意傷害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明文規(guī)定的內容,該法律條款僅僅針對刻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這一行為做出了犯罪性質的界定,而對于精神層面上的蓄意傷害則并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因此,依據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精神故意傷害并不符合刑法所定義的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在實際生活中若出現(xiàn)精神故意傷害的行為,可能需要結合具體情境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綜合分析,以確定其是否構成其他類型的犯罪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二、法律有沒有規(guī)定刑事拘留多少天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公安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中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此外,對于公安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所做出并執(zhí)行的刑事拘留措施,其拘留期限的計算方式是將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所需的時間,以及人民檢察院在審核批準逮捕過程中所花費的時間相加而成。一般而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可達14天;但若涉及到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結伙作案等嚴重情節(jié)時,拘留期限則可延長至37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在中國《刑法》第234條僅明確規(guī)定了行為人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屬于違法犯罪行為,而對于精神層面上的蓄意傷害并未做出明確規(guī)定。根據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可以推論得出,精神方面的故意傷害并不符合刑法對于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素。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倘若出現(xiàn)此類行為,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以及其他相應法規(guī)進行全面深入的剖析,以確定其是否構成其他類型的犯罪或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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