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中羈押的期限規(guī)定是什么樣的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4-04-24 08: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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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
5、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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