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道德風尚。賣淫、嫖娼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丑惡現(xiàn)象,法律一貫予以禁止。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行為比一般的犯罪行為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直接促使賣淫、嫖娼活動的蔓延,嚴重損害或威脅人們的身心健康,敗壞社會風氣,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的犯罪對象是“他人;不是指一個人,而是指多人。
一、協(xié)助組織賣婬罪量刑標準規(guī)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而協(xié)助組織賣淫雖不是組織他人賣淫,但卻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有些協(xié)助者的行為手段惡劣,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因而對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予以懲處,有利于震懾這類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對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活動起協(xié)助作用的犯罪行為。
首先,行為人是在協(xié)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被協(xié)助的人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如果被協(xié)助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為其提供幫助的人也不應構成犯罪。協(xié)助行為從屬于犯罪實行行為;同時,行為人協(xié)助他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幫助他人實施的是其他犯罪,則不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所謂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是指在多人共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為實行犯順利地實行犯罪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比如為組織賣淫犯罪行為人充當打手、保鏢、管帳人員等等。司法實踐中認定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犯罪即組織賣淫罪的幫助犯時,一定要注意將其與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相區(qū)別。起幫助作用的從犯和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與主犯相比都是次要、從屬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是具體參與實施了本法分則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的人員,只是參與程度、對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輕;而幫助犯是沒有具體參與實施本法分則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的人員,在組織賣淫犯罪中,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組織賣淫罪中的幫助犯即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人員是指沒有具體參與實施上述行為而只是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物質上的、體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幫助的行為人員,如充當爪牙、望風放哨等行為就是典型的協(xié)助組織賣淫行為。與之不同的是,組織賣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組織、策劃、指揮,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了實行行為但危害相對較輕的人員,比如組織賣淫集團中實施“拉皮條”、網(wǎng)羅賣淫人員等行為,但次數(shù)較少、危害較輕的人員就屬于從犯。對于組織賣淫犯罪中的從犯,由于法律并沒有將之單獨規(guī)定為一罪,因此應根據(jù)本法總則的規(guī)定,以組織賣淫罪定罪處刑,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具有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的“協(xié)助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進行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而為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提供幫助,創(chuàng)造條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構成。
二、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賣淫是一種腐朽、丑惡的社會現(xiàn)象。而組織他人賣淫,是賣淫嫖娼活動產生、存在并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為毒化了社會風化,危害了社會治安。本罪的對象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通常表現(xiàn)為兩種形式。其一,設置賣淫場所或變相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如以開辦旅館、娛樂城為名,而實際上以此作為賣淫的場所。其二,雖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通過控制從事賣淫的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如某些飯店、旅館的負責人組織服務員到店外從事賣淫活動。所謂“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等單位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也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即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為刑法沒有將牟利的目的規(guī)定為主觀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種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是故意的,即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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