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多長時間辦結
對于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時限有以下規(guī)定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在三個月內調查完畢,做出處理結果(不含調查過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鑒別、檢驗時間)。特殊情況經處罰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具體延長時間視不同部門的具體規(guī)定。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在三個月內調查完畢,做出處理結果(不含調查過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鑒別、檢驗時間)。特殊情況經處罰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具體延長時間視不同部門有所不同。例如:
《林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林業(yè)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行政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級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1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其適用的范圍是最廣泛的,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以外,都應遵循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程序和審查決定程序。
(1)立案調查
立案是一般程序的開始階段,先立案后查處,應當是行政處罰程序的最初要求。調查則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手段,目的在于獲得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jù)。
調查和取證是行政機關對于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jù)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程序。調查取證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可以進行抽樣取證和先行登記保存;調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zhí)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在必要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本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進行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為取得證據(jù)而進行現(xiàn)場勘查勘驗的,也應當制作現(xiàn)場勘驗筆錄;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2)審查決定
案件調查結束后,行政機關應就所取得的事實和證據(jù)進行分析判斷,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作出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應當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告知當事人,并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采納。行政機關在查清事實,掌握確鑿證據(jù)的基礎上,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一般的行政處罰案件都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但是對于會給當事人造成極為重大損失的處罰案件,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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