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構(gòu)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的自然人;
2、本罪侵犯的客體包括直接客體和間接客體,直接破壞的是正常的社會秩序;間接客體是被傳授者實施的犯罪所侵犯的客體;
3、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4、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實施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傳授犯罪方法罪中重刑的適用
刑法對傳授犯罪方法罪適用無期徒刑和死刑的規(guī)定,來源于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行的《關(guān)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2條的規(guī)定。該《決定》基于當時一些老流氓、慣犯、教唆犯猖狂地傳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對社會危害極大的嚴峻形勢,規(guī)定對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傳授犯罪方法罪犯適用無期徒刑和死刑,當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同犯罪作斗爭的客觀需要。在修改刑法的研討中,一些學者曾對此規(guī)定提出質(zhì)疑,認為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分子并不直接作案,其罪行還沒達到必須判死刑的嚴重程度;而且從被傳授人的角度看,他是否學會,是否犯罪,其主觀意志是決定因素,所以對造成的危害不能僅讓傳授人負責。據(jù)此認為對傳授犯罪方法罪規(guī)定的法定刑太重,應(yīng)取消無期徒刑和死刑對其的適用。但是,立法者并未采納這一建議,在現(xiàn)行刑法中仍保留了對傳授犯罪方法罪適用無期徒刑和死刑的規(guī)定。
筆者認為,傳授犯罪方法罪侵害的僅僅是一般的社會管理秩序,并不直接對如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極其重要的社會主義社會關(guān)系造成侵害,因而其社會危害性尚不極其嚴重,尚不到非用無期徒刑或死刑懲治和防范不可的程度。而且《關(guān)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對傳授犯罪方法罪規(guī)定無期徒刑和死刑,完全是基于當時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因而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重刑主義的傾向。自此以觀,刑法規(guī)定對傳授犯罪方法罪適用無期徒刑和死刑確有不當。但是,既然刑法業(yè)已規(guī)定,從嚴格執(zhí)法的角度而言,就應(yīng)該在司法實踐中切實貫徹對傳授犯罪方法罪適用無期徒刑和死刑的規(guī)定。只是,應(yīng)在遵循刑法嚴格控制和限制死刑適用的精神的前提下,嚴格并明確對傳授犯罪方法罪適用無期徒刑、死刑的條件即情節(jié)特別嚴重,并依照刑法第295條對無期徒刑和死刑規(guī)定的先后順序,對于符合情節(jié)特別嚴重條件的首先應(yīng)考慮適用無期徒刑,然后才考慮適用死刑。而且對適用死刑的,也應(yīng)盡可能地考慮采用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方法,盡量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劉志偉(1967—),男,河南鄧州人,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左堅衛(wèi)(1966—),男,湖南雙峰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講師,法學博士。
[1]參見王作富主編:《刑法分則實務(wù)研究》(下),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4頁。
[2]參見鄭有榮、陳正云:《對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幾個問題的探討》,《上海法學研究》1992年第2期。
[3]當然,并非向他人傳授實施一般違法行為的方法的行為的危害社會的程度達不到需要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筆者認為,向未成年人傳授實施一般違法行為的方法,其危害社會的嚴重程度就有必要將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jù)罪刑法定的原則,在目前的立法狀況下,是不能將該種行為作為犯罪處理的。這應(yīng)當是立法完善的問題。
[4]雖然在實行某種特定的犯罪之前后或過程中,犯罪人實行的反偵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因不具有獨立存在的意義而不被作為獨立的犯罪處理,但這并非否認它屬于一種犯罪行為,而是由于它與前罪之間存在著特定的關(guān)系,而不具有與前罪并罰的價值。
[5]參見王作富主編:《刑法分則實務(wù)研究》(下),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7頁;趙秉志主編:《中國特別刑法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64頁。
[6]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編著:《刑法新立罪實務(wù)述要》,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7頁。
[7]參見趙秉志著:《刑法各論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687頁。
[8]參見鄭有榮、陳正云:《對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幾個問題的探討》,載《上海法學研究》1992年第2期。
[9]參見陳廣君:《論傳授犯罪方法罪》,載《求實學刊》1986年第2期。
[10]參見趙秉志主編:《擾亂公共秩序》,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80—381頁。
參見趙秉志主編:《刑法修改研究綜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378-379頁。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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