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婚姻關系與非婚同居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4-01-05 15: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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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因此,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時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法律予以保護;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這種情況下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事實婚姻與非婚同居是兩種不同的婚姻關系,同居關系并不等同于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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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
準婚姻關系是指未婚男女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的兩性結合關系的事實狀態(tài)。 首先,準婚姻關系并非是一種婚姻形式,而是僅僅由二者關于“同居關系”的合意所主導。 其次,雙方在性的關系上雖有結合的合意,但不過是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至于是否會結為夫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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