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構成條件是:
1、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不包括單位;
2、本罪的主觀方面出于故意;
3、犯罪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wèi)生安全;
4、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供應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或血液制品,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行為。
情節(jié)嚴重的非法供應血液制品罪如何量刑?
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量刑標準是: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經(jīng)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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