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行為與傷情因果關系
犯罪是主客觀的統(tǒng)一,任何犯罪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其中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xiàn),即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犯罪客體進行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也稱為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及二者之間的關系。
在某種意義上,在犯罪構成四大要件中,犯罪客觀方面是犯罪構成的核心,犯罪客體只有通過表現(xiàn)于外部的危害行為才會受到侵犯,犯罪主觀方面只有外化為犯罪客觀方面才能為人所認識并具有法律意義,犯罪主體則只有實施了一定的危害行為才成為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都是說明犯罪客觀方面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嚴重程度的事實特征。因此,犯罪客觀方面在犯罪構成中處于極為重要的地位。而在犯罪客觀方面中危害行為與危害后果是什么樣的因果關系,直接決定著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
在我國刑法學界,對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歷來爭論激烈,爭論的焦點在于因果關系是否僅指必然的因果關系,還是既包括必然因果關系,又包括偶然因果關系。所謂必然因果關系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危害行為必然地、合符規(guī)律地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危害結果。這種危害結果正是危害行為規(guī)律性發(fā)展而致。所謂偶然因果關系,是指某種行為本身并不包含產(chǎn)生某種結果的內在必然性,但在行為的發(fā)展過程中,偶然地同另一個因果發(fā)展過程相交錯,而由另一個原因直接引起了某種危害結果,前一行為與最后的結果之間就存在偶然的因果關系。
必然因果關系說僅承認必然因果關系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或條件。而偶然因果關系說認為刑法中不僅存在著作為基本形式的必然因果關系,也存在作為補充形式的偶然因果關系,在一定條件下也可成為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或條件。故意傷害罪中傷害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二者是個別與一般的關系,但究竟哪一種觀點正確呢?本文的目的就是從故意傷害罪這一特殊中進行探討,以小見大,期望對審判實踐有一定的幫助。
哲學原理告訴我們,在引起后果的原因中有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之分,主要原因對結果的發(fā)生是決定性的,具有必然性;次要原因對結果的發(fā)生是非根本性的具有偶然性;主要原因決定結果的性質,次要原因只是對結果產(chǎn)生量的影響。故意傷害罪中傷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也符合這一規(guī)律。故意傷害罪是結果犯罪,只有出現(xiàn)了輕傷、重傷或死亡的損害結果,才發(fā)生故意傷害案件,才尋找產(chǎn)生結果的原因,追究引發(fā)原因的行為實施人。輕傷、重傷、死亡是一系列漸次加重的損害后果,有結果必然有原因,引起損害后果的原因一般來說都有是多種多樣的,可分為主要的原因、次要的原因,直接的原因、間接的原因,必然原因、偶然原因。
只有當被告人的傷害行為成為眾多原因中的主要原因,合符必然地引起損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才能認定該被告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也就是故意傷害罪中的行為應當是結果的直接必然原因,而不是間接的偶然原因。分析傷害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其目的就在于弄清傷害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否是主要原因,是否是具有必然性,是否起決定性作用。如果能夠認定傷害行為成為引起損害后果的主要原因,那就可以確定故意傷害罪的性質,而作為傷害行為以外的,對損害后果有一定影響的次要原因則成為影響量刑的因素。
二、故意傷害罪的特征是怎樣的
1、犯罪嫌疑人侵害是他人的身體權,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如打架時,打傷他人的,就是侵害他人身體權的表現(xiàn)。
2、犯罪嫌疑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3、犯罪嫌疑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指年滿16周歲的正常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4、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造成。
三、故意傷害罪中不同的損害后果與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即傷害行為造成了人的健康受到損害。根據(jù)被害人身體健康損害的程度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確定了輕傷、重傷、死亡三種情況,并規(guī)定了對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的被告人不同的量刑事幅度。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不同的損害后果規(guī)定了差異非常大的刑罰標準,因此查清傷害行為造成何種損害后果十分重要。對傷害行為的認定,可以根據(jù)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進行判定,對于損害后果法律專門規(guī)定了輕、重傷標準,由法醫(yī)鑒定人據(jù)以評定,還包括對死亡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認定。
有結果就必然有原因,在故意傷害罪中這個原因應當是傷害行為。但并非有傷害行為,有輕、重傷或者死亡的后果,就簡單將二者聯(lián)系起來認定被告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還得詳察傷害行為與輕、重傷或死亡后果的因果關系,是否傷害行為是引起輕重傷或死亡后果的直接的、必然的、主要的原因。如果是,還要注意影響這些結果的次要原因,在量處刑罰時充分考慮,以做到使被告人罪責自負、罪行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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