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刑法第334條第1款之規(guī)定,犯本罪,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危險犯犯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而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是本罪的危險犯。這里的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是指具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現(xiàn)實可能性。
實害犯犯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是本罪的實害犯。這里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血液、血液制品,在醫(yī)療應用中使用者感染嚴重疾病,例如感染艾滋病毒等。
加重處罰事由犯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是指因使用不合格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而造成使用者死亡,或者致使多人感染嚴重的血源性傳染病等。
一、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的構(gòu)成
1、罪體
行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的行為是非法采取、供應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這里的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是指未經(jīng)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采血點采集、供應血液。非法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是指無權(quán)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個人、單位制作、供應血液制品。
客體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的客體是血液或者血液制品。
2、罪責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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