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處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必須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2.證據(jù)確實、充分。證據(jù)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jù)。因此,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據(jù)確實,是對證據(jù)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jù)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是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lián)系,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證據(jù)充分,是對證據(jù)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數(shù)量的證據(jù)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達到了證據(jù)充分性的要求。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某種犯罪,并非一定要負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些犯罪行為法定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必須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就成為對其提起公訴的又一必要條件。
總之,對犯罪嫌疑人決定提起公訴,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項條件,缺少上述三項條件中的任何一項,都不能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檢察院提起公訴時間
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進行起訴的刑事案件,我國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如果是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jié)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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