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清算是否可以參照適用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破產清算程序的批復》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1日
法釋〔2012〕16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清算是否可以參照
適用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破產清算程序的批復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3次會議通過)
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yè)一定是資不抵債的企業(yè),一般而言,該企業(yè)所欠的債務會按照其所有的資產按債務比例清償。若有新公司注資,那么就涉及到破產重整或者和解,這兩種方式都是要經過債權人會議的。所以,及時跟蹤破產程序的進展,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對債務是否能夠清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有限公司破產,以注冊資金為債務賠償底線,即注冊資金額是多少,按照注冊資金額賠付債務。
1、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如果已股東足額出資(即投資100萬元到公司),即股東不需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沒有出資,則股東需要在未出資額度內承擔責任。
3、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的法人在這類事件中負主要責任。這是公司的注冊資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債權人可以要求對注冊資金的債務還償,如股東轉移或藏匿此部分資金。我國的法律也會對這部分資金進行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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