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價值取向
法律自出現(xiàn)時便與正義相聯(lián)系。工傷保險法就是分配正義之法,它在對工傷受害者、雇主、社會之間的利益重新進行分配。從價值取向的角度來看,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這兩種制度實際上各有其出發(fā)點。工傷保險法基于分配正義對工傷問題進行救濟,對社會資源重新分配;而人身損害賠償則基于矯正正義對工傷問題進行救濟。
2.制度成本
受害職工對交通事故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若通過侵權法向第三人主張賠償,在就賠償與侵權人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情況下,就必須通過訴訟或仲裁獲得救濟,這意味著時間成本和物質成本的增加,即使勝訴,在侵權人不能履行裁判時,受害人可能還要通過訴訟或執(zhí)行程序落實賠償,也許獲賠之路還要走的更遠。也就是說,花費極高的成本,獲得的仍然是沒有保障的賠償裁判。而將職工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jīng)路線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納入工傷保險的范疇,通過專門的工傷保險制度,將工傷事故的風險分攤到每一個投保人身上,這對于社會整體來說成本是最小的。
3.國家干預
交通事故引發(fā)的工傷賠償標準,在一般意義上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同時也侵害了受害人的勞動權。正是由于事故同時侵害了勞動權,而勞動權與人身權等權利相比有其特殊性,法律規(guī)定它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的,所以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的法律適用才顯得如此復雜。社會法理論認為,勞動權是積極權利。從積極權利出發(fā),國家不能像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一樣,放任自由自治的私人權利在競爭的市場上互相沖撞,而應該從實現(xiàn)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xié)調(diào)的角度有所作為,為社會弱者提供實現(xiàn)權利的必要條件。具體到工傷保險領域,依傳統(tǒng)民法理論,賦予勞動者在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賠償之間的選擇權,表面上看似乎賦予勞動者選擇的自由,但由于雇傭雙方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勞動者的選擇權流于形式。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勞動權受侵害涉及法律適用選擇時,國家應予以干預,以保證權利救濟的實際效果。其實國家干預也是工傷保險制度本身的應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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