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qū)分騙取出境證件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從法理上講,本罪規(guī)定的行為實質上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只是由于這種犯罪日益猖撅,法律才將它規(guī)定為獨立的犯罪。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出境證件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后,又采用騙取的出境證件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則根據(jù)吸收犯的理論,對行為人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但在量刑時應從重。
一、什么是騙取出境證件罪
騙取出境證件罪,是指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jīng)貿(mào)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護照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發(fā)給本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國籍證明。簽證是一個主權國家同意外國人出入或經(jīng)過該國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護照和簽證都是準許出入境的證件,但作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僅指準許出境的護照、簽證及其他出境證件和出境證明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jīng)貿(mào)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游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為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動。
1、弄虛作假,采用欺騙手段。行為人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使國家出入境管理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發(fā)生錯誤認識,為其辦理出境證件、從而合法地獲取出境證件。這是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本質特征,也是騙取出境證件罪區(qū)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標志。只有在行為人采用了欺騙的手段的情況下,才能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
虛構事實、是指以語言、文字或者某種舉動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或者故意夸大事實,使人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實誤認為存在或把夸大的事實誤以為真。
隱瞞真相,是指故意掩蓋客觀存在的事實,從而使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上當受騙。
就騙取出境證件罪而言,行為人為達到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必須以有組織的出國人員的方式,以各種名義騙取出境證件。根據(jù)我國出入境管理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有組織的出國人員,是指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出國人員或團體,因非公務活動出境,該機構在境外提供必要的組織、服務的出國形式。在出入境管理中,被批準或授權的機構對出國人員和出入境管理機關負有雙方面的責任。這種有組織的出國渠道主要有:(1)留學;(2)旅游;(3)就業(yè);(4)商務活動。
2、錯誤認識。錯誤認識是指人們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不相符合。這里的錯誤認識不是泛指受騙者對案件的一切事實情況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而是僅指對能夠引起被騙的負責辦理出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fā)放出境證件的事實情況有認識上的錯誤。
從發(fā)放出境證件。負責辦理出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fā)生錯誤認識之后、往往就會出現(xiàn)錯誤地發(fā)放出境證件的結果。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所謂個人,是指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構成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罪的規(guī)定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為其騙取出境證件,該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不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則不構成本罪。
無論行為人在事實上是否已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就構成本罪。但在行為人還未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情況下,應根據(jù)行為人的行為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此目的。
二、騙取出境證件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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