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方式是約定優(yōu)先,約定不成的按照法定。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沒有約定的,法定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及《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地域管轄問題的通知》,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這樣確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使用、銷售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
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如何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及《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地域管轄問題的通知》,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這樣確定: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使用、銷售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以及制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由該產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制造地不明時,由該產品的使用地或者銷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經權利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專利方法的,由該專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未經權利人授權而許可或者委托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或者受托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轉讓超過其應有份額的專利權的,由轉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受讓方明知對方越權轉讓而仍然接受,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可由受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但給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的,由假冒行為地或者損害結果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有困難,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總的來說,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使用、銷售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由產品生產地人民法院管轄。不清楚的,由產品使用地或者銷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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