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牽連犯嘛?
不是,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例如,以偽造公文的形式騙取他人財物,詐騙財物的目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偽造公文的手段行為構成偽造公文罪,兩個犯罪形成目的與手段的牽連關系,構成牽連犯。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武裝部隊的威信及其正?;顒拥男袨?。
二、怎樣構成牽連犯?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數(shù)罪必須出于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為,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2、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為的個數(shù)可根據(jù)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shù)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xù)犯而不是牽連犯。
3、數(shù)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系
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shù)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lián)系。
如何認定牽連關系,學術界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三種觀點。筆者認為這其中的要堅持主客觀一致,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既要求牽連意圖、又要求行為之間內在因果聯(lián)系的折衷說比較科學。
三、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qū)別是什么?
第一,數(shù)罪獨立性不同。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獨立性,而牽連犯數(shù)罪都具有獨立性;
第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于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或者完成行為吸收未完成行為,例如既遂行為吸收預備行為,而成立牽連犯是由于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有牽連關系。
人民法院在處理牽連犯時,一般都是采用從一重罪處罰或者是數(shù)罪并罰,因為牽連犯的犯罪嫌疑人是基于同一犯罪目的而實施的多個犯罪行為,所以觸犯的罪名也是多個,此時就存在競合問題,但是一般情況下,由于各個罪名的處罰標準不一,所以都是按照處罰重的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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