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傳統(tǒng)目的論的批判和放棄。公司傳統(tǒng)的設立目的是為了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和風險的最小化,公司機關是在股東會的決策下行為的。隨著生產(chǎn)力水平的提高,公司發(fā)展領域?qū)I(yè)化,要求公司及時決策的事務增多,依靠股東會決策已經(jīng)不能滿足公司的需要,公司的執(zhí)行機關董事會逐漸取代股東會,使得公司以股東利益至上的原則發(fā)生了動搖,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利益要求成為公司存續(xù)的主要原因。公司利益是股東、債權人、職工和其他利害相關人利益得以實現(xiàn)的根本保障。因此,《公司法》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保護公司利益的制度建構上。實際上,從經(jīng)營交易的互利性來看,保障公司利益離不開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只有公司利益的利害相關人能與公司共同分配利益,公司利益的保護才可能是持續(xù)性的。
對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贊同和支持。對于公司是否應該承擔“社會責任”,曾經(jīng)出現(xiàn)過分歧。如果公司只是股東營利的工具,要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就不大現(xiàn)實。但按照各國對于公司的定位,公司是與股東相分離的商法人,公司有獨立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公司對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有重要的影響作用。反之,社會環(huán)境和資源也為公司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條件。因此,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正確處理公司社會性和營利性之間的辯證關系是推動《公司法》不斷變革的動力,也是衡量一家公司治理智慧和藝術水準的重要標尺。
立法強調(diào)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我國《公司法》第一條規(guī)定,要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同時該法的第五條規(guī)定了公司義務,包括守法的義務、遵守道德的義務、誠信的義務和承擔社會責任的義務。公司債權人的被保護地位在公司義務中的階位如何呢?由于公司債權人無法對公司經(jīng)營進行監(jiān)督,公司應該在股權和債權同時要求實現(xiàn)時,以公司債權實現(xiàn)為主。同時,履行債務是對公司社會責任的首要要求,破壞這一規(guī)則將引起社會經(jīng)濟交易的不安全,公司要在有能力對特定相對人承擔社會義務后,才承擔其他社會義務。
一、公司分立對分立各方債權人利益的影響?
公司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在派生分立的情況下,原公司繼續(xù)存在,因此對公司債權人來說,債務人形式上仍然保持原樣。但實際上,該債務人的資產(chǎn)情況已經(jīng)發(fā)生了變化,其承擔債務的能力降低,對此情況,債權人未必知道。因為公司法第176條規(guī)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nèi)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接到通知的債權人自然會知道公司分立的事實,而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很有可能不知道此事,因為從實際情況看,現(xiàn)代的人們用于看報紙的時間并不多,并且,即使看報紙,也不一定正好就能看到刊登分立公告的那份報紙。因此,通過刊登公告來告知人們公司分立的事實,并不一定能產(chǎn)生實際效果,而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應當考慮到其實際效果,否則,法律的規(guī)定也就失去了意義。在新設分立的情況下,原公司解散,成立若干個新公司,債務人從形式上看已經(jīng)不存在,接到分立通知的債權人,可以很容易確定公司分立后的債務承擔人,但對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來說,尋找到分立后的各公司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債權人連分立后的公司有哪些都不知道,其如何去要求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雖然最終債權人應當能夠找到分立后的各公司,但這必然需要一定的時間,分立后的各公司的財產(chǎn)很有可能在這段時間減少,從而導致其償還債務的能力降低。債務人是否向債權人發(fā)出有關公司分立的通知,并不影響其分立工作的進行,既然如此,債務人又何必一一向債權人發(fā)出通知,從而給分立制造麻煩呢?尤其是那些以公司分立為手段而逃避債務的公司,更是不會主動向債權人發(fā)出通知的。因此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如何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示。即要對外發(fā)出聲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債主趕快來要錢;
清償。在公司正式注銷前清償債務,如果清償不了,就要申請破產(chǎn)。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時,也會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說明公司已經(jīng)經(jīng)過了這些程序。某些地區(qū)工商局要求股東出具聲明: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若有未了事宜,股東愿意承擔責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組沒有經(jīng)過法定程序,就讓公司“消失”了,那債權人怎么辦?答案是找清算組成員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就是公司股東)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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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是否會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是否受保護天津在線咨詢 2022-01-111、可以受到保護。 2、依據(jù)是,《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權利限制】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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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基礎江蘇在線咨詢 2023-06-21(1)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權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權。 (2)代位權是債權人的法定的權利,它的產(chǎn)生、行使條件和程序都來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 (3)代位權主要針對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 (4)代位權并非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權,其在債務人的履行期到來之前也可以為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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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分立解散中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山西在線咨詢 2022-06-29我國公司立法應當規(guī)定:第一,對于要求清償或提供擔保的債權人,不僅其債務人公司,公司合并的各方當事人均有義務予以滿足,否則公司不得合并。第二,對于不履行告知義務或未履行清償債務、提供擔保義務而實施合并者,首先由合并后的存續(xù)或新設公司對債權人可能受到的損失提供擔保。如將來不能對債權人及時、充分地給予清償,對此負有責任的公司合并各方的股東、董事、監(jiān)事(如在股東會、董事會上投票同意作出違法決議的股東、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