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人犯罪預備也是罪嗎?
是犯罪,因為其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形態(tài)。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jīng)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
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犯罪預備行為由于尚未著手實行犯罪,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因此《刑法》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構(gòu)成犯罪預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主觀上具有某種犯罪的目的;
2、犯罪分子為實施某種犯罪而進行了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
3、犯罪預備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的某一點上。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主觀特征有哪些?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梢?,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后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
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nèi)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fā)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著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guān)鍵區(qū)別所在。
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xù)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gòu)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犯罪預備不存在于犯罪行為的實施階段,其是出于犯罪行為開始之前的,需要能夠?qū)τ诤罄m(xù)的犯罪行為的實施起到幫助的作用,如果不能提供幫助,而只是存在想犯罪的意圖的,就不屬于預備犯,并且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會存在犯罪預備階段例如過失犯罪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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