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規(guī)定如何適用于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回避規(guī)定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二條。針對于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近親屬關系的審判、檢察、偵查人員,以及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于回避的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guī)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二、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
2.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
3.指令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
三、刑事訴訟回避的效力是什么
回避決定一經(jīng)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應當回避的人員須立即退出訴訟活動。法定的個人或組織不準許回避的,自行請求回避或被當事人中請回避的人員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在復議期間,訴訟行為的重新開始和繼續(xù)進行一般不受影響。回避人員范圍內(nèi)的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卻沒有回避的,構成程序違法。鑒于刑事偵查工作的緊迫性和特殊性,為防止延誤偵查,規(guī)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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