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柴棍小人是國內(nèi)著名閃客小小設計的經(jīng)典Flash形象,全球運動用品巨頭耐克公司因在廣告中使用了類似的黑棍小人,結果被火柴棍小人設計者告上了法庭。這起動漫形象糾紛第一案一審和二審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最終判定公有形象不能得到著作權的保護。
■案件回放
2000年,在網(wǎng)絡空間盛傳著一部名叫《獨孤求敗》的動畫作品,其主人公的頭部為黑色圓球體,沒有面孔;身體的軀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線條構成;小人的頭和身體呈相連狀,被網(wǎng)友起名叫火柴棍小人?;鸩窆餍∪说膭?chuàng)作者朱志強表示,自1989年起,他就開始創(chuàng)作這個形象。2000年4月,朱志強完成其第一個虛擬空間的網(wǎng)絡動畫《獨孤求敗》的創(chuàng)作,并于2001年10月26日向吉林省版權局進行了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登記。當年6月,朱志強又相繼創(chuàng)作完成《過關斬將》、《小小3號》等作品,分別進行了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登記。
2003年10月,耐克公司、蘇州耐克公司的新產(chǎn)品廣告中使用了黑棍小人,其形象特征為頭部為黑色圓球體,沒有面孔;身體的軀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線條構成;小人的頭和身體呈分離狀;小人的四肢呈拉長狀。
朱志強認為,耐克公司在其制作和發(fā)布的廣告中使用了與火柴棍小人基本特征相同的動畫人物形象黑棍小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財產(chǎn)權,于是將耐克公司及廣告發(fā)布等公司告上法庭。
耐克公司認為,其發(fā)布的含有黑棍小人的廣告系委托威登和肯尼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完成。類似的形象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多見,例如人行道指示燈里表示停和行的小人等,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都是從通用的線條小人演化而來。
■法官說法
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認為火柴棍小人應受法律保護,黑棍小人是對火柴棍小人動漫形象的摹仿或剽竊。火柴棍小人動漫形象雖然也借鑒了公共領域中線條小人形象的通用方法———黑色、棍狀,但其中的黑色線條的粗細、厚重、圓潤程度的選取,以及給人的整體美感程度、立體的效果,均明顯不同于這類通用的線條小人形象,且具有鮮明的動漫形象人物特點??梢娮髡咴谠O計火柴棍小人形象時,以自己獨特的表現(xiàn)方式,對公共領域中通用的線條小人形象的線條及其組合方式進行了審美意義上的再創(chuàng)作,已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即美術作品。至于耐克公司廣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與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相似性則是顯而易見的,兩者給人的整體美感程度、立體效果都基本相似。
耐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于是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高院經(jīng)審理認為,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的相同部分源于線條小人的形象,而以圓形表示人的頭部,以直線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創(chuàng)作的線條小人形象已經(jīng)進入公有領域,不得由特定某人所壟斷,任何人均可以此為基礎創(chuàng)作相關小人形象。這種線條小人形象簡單而抽象,能夠簡潔、生動地表達人的活動。也正是因為如此,它被廣泛運用于人們的生活之中,例如公廁的標志、人行橫道處行人止步或行人通行的指示性標志等。
法院認為,耐克公司將線條小人設計成一個終極運動員的形象,賦予其鮮明的人物個性,符合自身的品牌定位,是在公有素材的基礎上進行的再次創(chuàng)作,所以認定黑棍小人侵犯火柴棍小人著作權不成立。終審判決表明,對那些運用公有領域的素材進行再創(chuàng)造、獨創(chuàng)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給予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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