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運輸毒品罪,其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運輸。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運輸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一、小伙被逼運毒190克,自首該怎么判
小伙被逼運毒一百九十克,逃出來自首,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有免罪情節(jié)應給予減免。
首先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行為,其次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最后毒品犯罪屬于我國嚴重打擊對象,社會危害性較大,所以判刑上可能會稍微側重于有罪。
運輸毒品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運輸行為,即為犯罪既遂,到公安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的,屬于犯罪后的自首行為,而不是犯罪中止,自首的可從輕、減輕處罰。
販賣毒品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十四周歲。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販毒的構成要件有以下:
1、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販賣毒品罪主體;
2、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3、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販賣毒品的行為;
4、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三、運輸毒品與販賣毒品有哪些區(qū)別?
由于刑法將運輸毒品罪與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罪并列規(guī)定,配置了相同的法定刑,所以各地法院在審理運輸毒品案件時,基本上是按照與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罪相同的量刑標準掌握的。但是運輸毒品畢竟有別于制造毒品犯罪。第一,走私、制造毒品是毒品犯罪的源頭,販賣毒品則直接造成毒品向社會擴散,而單純的運輸毒品只是這些犯罪的輔助行為,居于從屬地位,社會危害性上有區(qū)別。第二,運輸毒品的被告人絕大多數為受雇的農民、邊民或無業(yè)人員,人體攜毒者更有許多是婦女,并非毒品所有者。其犯罪原因往往是經濟困難或受人利誘,動機只是出于賺取少量運費,主觀惡性一般不大。鑒于此,本著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這部分運輸毒品犯罪分子的處刑,應當與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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