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乏日期的食品安全法違規(guī)如何懲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guī)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哪些內容
1.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guī)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yǎng)成分要求;
4.對與衛(wèi)生、營養(yǎng)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wèi)生要求;
6.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7.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guī)程;
8.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三、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情況
需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情況有:
1.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或者接到舉報發(fā)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2.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3.為確定監(jiān)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4.發(fā)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5.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6.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n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n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n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n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n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n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guī)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n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yè)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n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n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n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n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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