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為了逃避應當承擔的事故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中與做從業(yè)人員訂立“生死合同”是非法的、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在員工出現事故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按什么計算?
勞動合同法中對于公司違反勞動合同規(guī)定了違約責任金和損害賠償責任。(1)違約金: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并約定了勞動者的服務期和違反服務器約定所應支付的違約金。那么,當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時,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有嚴格限制,即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并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類: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需要的注意的是: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一般普通員工有可能不具備競業(yè)限制的資格。(2)損害賠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若因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而勞動者對此存在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則除了違約金之外,勞動者還應承擔該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之和應與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相當。
二、對施工現場的事故負責劃分有何規(guī)定?
對施工現場的事故負責劃分的規(guī)定如下:
1、簽訂的協(xié)議中是否有責任劃分的約定,有約定的依照約定;
2、員工在就業(yè)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的,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用人單位沒有相應的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金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過自身賠償金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并根據責任大小確定賠償份額。
三、工傷責任怎么劃分標準
工傷事故不區(qū)分職責。假如確定是工傷,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工傷就應該及時請求工傷確定和勞動能力判定。假如確定不是工傷,就沒有工傷待遇。工傷補償適用無過錯職責準則,即由于員工違反操作規(guī)程而發(fā)生工傷,用人單位同樣要承擔員工的工傷補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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